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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墙体浆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2)128号

各区县、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做好墙体保温、房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工作,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住建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2012年第1338号)中明令禁止在施工现场配制墙体浆体材料的精神,现就我市施工现场配制墙体浆体材料(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墙体浆体材料。

二、各区县、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禁止现场配制墙体浆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中落实禁止现场搅拌墙体浆体材料的有关规定。

  •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墙体浆体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务网站(www.xacin.com.cn)发布的墙体浆体材料价格信息,将使用墙体浆体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 (二)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工程项目使用的墙体浆体材料的品种及型号。
  •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应使用的墙体浆体材料品种及型号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 (四)各施工企业严禁在施工现场自行配制墙体浆体材料 ,应使用经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墙体浆体材料企业生产的产品(可登陆市建委政务网站www.xajw.gov.cn上查询)。
  • (五)工程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浆体材料的,应要求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